| 释义 | 行政强制措施是要告知的。行政机关需要当场告知给当事人的事项包括: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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