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你不知道的真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残疾赔偿金不被支持 |
释义 | 人身权是每个自然人都享有的,权利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对权利人的人身权负有义务,即不可侵义务。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赔偿,造成残疾的,需要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但如果罪犯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致残,却不支持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这是什么情况? 被告人孙某盛与被害人(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在苏州市姑苏区某广场因行车纠纷发生口角,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孙某盛用拳头将被害人张某左眼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系左眼眼眶内侧壁、下壁骨折,已构成人体轻伤一级。被告人孙某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害人张某被打伤后,即至苏州市中医医院就诊。因伤情未能好转,被害人张某分别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就诊并二次住院手术治疗,共花去医疗费人民币59802.58元,共花去交通费用人民币1002.69元。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张某因外伤致左眶壁骨折行手术治疗遗留左眼复视构成十级残疾。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本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请求被告人孙某盛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赔偿费用应以核实为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请求被告人孙某盛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本院实难支持。 最终孙某盛被判刑入狱,而法院却只支持了受害人因治疗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对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均未支持,而这两项赔偿才是大头。对此,我们难免会想,如果当事人不构成犯罪,仅仅是民事侵权,那么被侵权人除了得到实际支出费用的赔偿,还有权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当侵权人涉嫌犯罪,法院却不支持该两项赔偿,是否不妥呢? 其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会支持该两项,是因为这个程序的特殊性决定的,刑事附带民事中,仅支持受害人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失,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受害人可以有两条路得到应有的赔偿,其一是与犯罪嫌疑人和解调解,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意赔偿,法院会作为从轻判刑的情节考虑。其二是在刑事案件判决后单独提起纯粹的民事侵权诉讼,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将支持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喜欢请点赞+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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