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合同解除后如何支付工程价款 |
释义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一、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有哪些规定?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优先受偿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必要。只要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即自动产生。其法律要件有: 1、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 2、限于因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工程价款。 3、优先权的客体必须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但无需以建设工程竣工为条件。 4、优先权的客体必须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 5、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 6、承包人包括工程总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勘察、设计、监理人不包含在内。 7、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 8、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条件。 二、建筑施工合同一般多长时间 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时间可以由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约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如下: 1、不得违反合同义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签订总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几个承包人签订合同,但不得将一个承包人应完成的建设项目肢解为若干部分,并将其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2、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为承包人完成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3、及时验收的义务,建设工程竣工后,按照施工图纸和说明书及时验收。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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