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旧法中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与民法典有什么关系 |
释义 | 《民法典》对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的关系是吸收了旧法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不能以尚未转移所有权为借口逃避义务。 法律分析 一、旧法中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与民法典有什么关系 1、就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而言,新《民法典》与旧法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民法典》吸收了旧法中的相关规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二条,“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二、所有权保留买卖中风险谁担 1、一般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进行负担的,在交付之后由买受人进行负担,所产生的损坏或者其他情况的话在交付之后,就是由买受人自己掏钱出来解决。 2、【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若标的物在所有权保留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毁损灭失,买受人不得以尚未转移所有权为借口,逃避价款给付义务或其他约定义务。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这种情况的话一般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进行负担的,在交付之后由买受人进行负担,所产生的损坏或者其他情况的话在交付之后,就是由买受人自己掏钱出来解决, 结语 在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新《民法典》吸收了旧法中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若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完成特定条件或进行不当处分,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风险承担方面,一般情况下,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然而,若标的物在所有权保留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毁损灭失,买受人不能以尚未转移所有权为借口逃避付款义务。因此,交付后的损坏或其他情况需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章 物权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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