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被质押人是质权人吗 质押中没有被质押人,质押财产的人是出质人,债权人是质权人,对质押财产享有担保物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3、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4、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5、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质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如下: 1、主债权; 2、利息; 3、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 5、质物保管费用; 6、实现质权的费用。 三、质押担保应注意什么问题 (一)质押的财物必须是法律允许的、流通的和能强制执行的财物。 (二)想要使用质押担保,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内容需要具体和全面。 (三)质押担保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四)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如果发生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情况,是要承担责任的。 (五)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财产质押中没有被质押人,财产质押当事人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出质人是质押财产的所有人,而质权人是指债权人,债权人享有质押财产的担保物权。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