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
释义 | (一)适用范围:办理随迁入户人员。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 2.全家户口本; 3.随迁人员原户籍村(居)委、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4.节育证明,其中属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未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近3个月本区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己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节育手术证明; 5.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证(准生证)或生育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如无二孩生育证(准生证)或生育审批表的,由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二孩政策依据证明,并根据实际情况另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②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③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④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⑤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 6.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三)办理部门:拟迁入地村(居)委会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计生办递交申请,然后到源城区计划生育办证中心办理,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相关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见附件3)。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见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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