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下3种情况仍可以向债务负责人的新公司追收其原债务 |
释义 | (一)如新公司与原债务公司是同一负责人,可通过对债务人原公司的起诉来达到有权传唤新公司负责人的目的,通过法庭问讯来查出原债务公司的资产是否被转移到新公司名下。 (二)债权人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新公司只是原债务公司改头换面的公司,就可能通过律师向其负责人出示证据,迫使原债务人积极还款。如果债务人不主动配合,可以诉诸于法律,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证据必须是书面文件和证据。 (三)如果原债务公司负责人或股东曾出具过书面还款保证或新公司出具过书面还款承诺,那么可以依此向债务公司负责人或股东或新公司追讨债务。 一、破产重组后债务什么人偿还 如果通过金融公司置换银行债权,用过渡的方式进行债权转股,经过合并、兼并的方式成立新的公司,原公司债务由新成立的公司负责偿还,即投资者可以找新公司偿还债务。 一般来说破产重整的债务,由公司承担,不会由股东承担,这主要是因公司股东在全额缴纳出资后,公司与股东是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 但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导致上市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股东偿还: 1、股东出资不实,即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面对这种情况,在破产重整时,如果发现上市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则公司股东应补足其投资用以清偿债务。 2、股东抽逃资金,即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 面对这种情况,在破产重整时,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也就是说股东要代公司承担债务。 二、企业分立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企业分立的法律后果有: 1、公司主体的变更涉及公司的解散、变更和新设立。在新的分立形式中,原公司解散,新公司成立。原公司以派生分立的形式存在,但主体因股东、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而必须变更,新公司成立; 2、股东身份和持股的变化。由于公司的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股东的身份也可能发生变化,即从原公司的股东到新公司的股东。就留在原公司的股东而言,虽然股东身份没有改变,但原公司的持股份额可能会改变。由于公司分立一般会导致原公司规模缩小,随着股东和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剩余股东对公司的持股份额必然会增加; 3、债权债务的变化。随着公司的分立,原公司承担的债权债务也将因分割而变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债权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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