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例: 卢某将拍摄父母当年婚礼的一卷胶卷交给某照相馆冲印,预交了费用50元,照相馆开出一张印单交给卢某,印单上注有“如有意外损坏或者遗失,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当价值的现金”的字样。后来照相馆将该胶卷遗失。卢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照相馆引用免责条款,只同意赔偿一个胶卷的钱。那么,照相馆“如有遗失只赔胶卷费”的约定合法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照相馆印单上“如有意外损坏或者遗失,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当价值的现金”,属于格式合同中的限制责任条款,按照相关规定,此条约定对消费者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应当归于无效。同时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照相馆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卢某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496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