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人集资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以非法集资论处。非法集资的数额,以犯罪者吸收的全部资金为基数计算,案发前后返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吸收的资金能够及时提取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