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死亡债务怎么处理? |
释义 | 债务人死亡,债务不能消灭。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中,均明确了这一点。债权人要追讨债务,首先看债务人是否留有财产,其次看有无债务担保人。 一般公民死亡后,有财产的,他的债务由他的继承人承担;无财产的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下,虽然有设立担保人,但是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担保人来承担责任,此时要看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在前者的情况下,需要先用债务人的遗产来先行偿债,不能履行的才说由担保人来承担责任。而要是后一种情况的话,则不管债务人是否有遗产,债权人其实都是可以要求担保人来承担责任。 一、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1、考察被担保人的信誉和偿还债务的能力。一般来讲,被担保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越大,担保人的风险就会越小。再者要考察被担保人负债的多少,如果被担保人虽然有自己的财产,但负债累累,就不要为其提供担保。 2、尽量只提供一般保证。保证担保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赋予一般保证人一个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样,担保财产损失的风险就相对小些。 3、同一债务上有多个担保的,最好明确约定保证份额或争当后顺位担保人。《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共同保证中的按份保证,所以尽量承担份额较小的担保责任。 4、尽量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向债务人追偿时给自己追偿成功设置了一个保障。所以,反担保不仅可以降低担保人的风险,而且可以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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