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事实理由】 原告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为居民家庭提供有偿帮助服务。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李某于2020年3月通过“某团队版”APP注册成为外卖骑手,并购买统一的工作服装,使用个人车辆进行外卖配送服务。被告在APP上进行上下班管理、签到,每月薪资账单显示其注册身份为“商务服务公司-某-某站”,另有“站点管理”“满勤奖励”等薪资构成内容。原告通过案外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向包括被告在内的外卖配送服务人员支付劳动报酬。 【争议焦点】 使用的“某团队版”APP,能否认定为接受管理? 【本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一是被告在工作中接受原告方的管理,从被告日常工作中使用的“某团队版”APP中的内容可见,其注册身份为“商务服务公司-某-某站”。二是被告的工作系原告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和收入来源。原告陈述并未从被告的工作中取得收益,但从仲裁和庭审中原告陈述的和某公司之间的款项结算和日常收入构成看,原告的管理费收入主要是基于外卖配送人员人数、订单数等产生后台数据,再由某公司计算并支付相应费用。三是被告的劳动报酬虽由第三方公司支付,但从庭审过程中双方的陈述以及确认事实,被告的劳动报酬实际是由第三方公司代原告支付。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1、驳回原告商务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2、确认原告商务服务公司与被告李某存在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