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本条关于“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的规定: 第一,明确了调整的主体是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行为。 第二,明确了针对的是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 第三,明确了承担责任的主体是经营者。 第四,明确了实行无过错原则。只有在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第五,明确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