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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必须经过特定程序,才能了解国家秘密的人员
释义
    非国家秘密范围内的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了解国家秘密,需经机关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时,该人员在知悉国家秘密时,应严格遵守三项原则:一是遵循工作需要原则,二是遵循最小化原则,三是遵循具体化原则。
    法律分析
    对于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为工作需要必须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批准才可以。同时,该人员在知悉国家秘密的同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知悉,同时应当遵循三个原则。原则一,遵循工作需要的原则;原则二,遵循最小化的原则;原则三,遵循具体化的原则。
    拓展延伸
    国家秘密保护制度的法律要求和程序
    国家秘密保护制度的法律要求和程序旨在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和保密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和程序。首先,这些人员必须出于工作需要才能接触国家秘密,不能滥用权力。其次,他们需要经过严格的背景审查和安全审查,确保其忠诚可靠。在知悉国家秘密之前,他们还需要接受相关的保密教育和培训,了解保密法规和责任。此外,他们必须遵守保密协议和保密规定,严守保密义务。如果发现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追究和严厉的处罚。因此,国家秘密保护制度的法律要求和程序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和滥用。
    结语
    在国家秘密保护制度下,对于非知悉范围内人员,必须经过批准方能接触国家秘密。同时,遵循工作需要、最小化和具体化原则是必须遵守的。法律要求和程序旨在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和保密性,对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安全审查和保密教育,以确保其忠诚可靠,并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将面临法律追究和严厉处罚。国家秘密保护制度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防止泄露和滥用国家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六条中规定: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十一条中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的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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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8: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