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处理中,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申请办案民警回避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中的回避是指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的交警与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处理活动的一项制度。回避制度不论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还是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都是非常重要的,不但可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审理,还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包括交警和其他现场勘查人员,还有事故调解人员、鉴定人员以及讯问、询问、记录人员等等,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以上人员若遇到应回避的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若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该人员所属公安机关申请回避。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3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其中,第三项中的“其他关系”包括朋友、同学、同事或者其他关系。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若有以上条件之一,都应主动回避,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若有以上情况的办案人员没有主动回避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其回避。关于回避的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并且整个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都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在回避决定未作出前,办案人员不停止调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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