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用单位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 |
释义 | 商场送给公司的轿车未办理权属变更,你父亲私自将其开回家使用,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刑。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借用他人名义未办理权属变更的收受贿赂物品仍属受贿行为。你父亲作为国有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商场谋取利益,私自占有车辆并未归还,构成受贿罪。 法律分析 法律咨询: 我父亲是一家国有公司经理。2007年3月,某商场为低价购得大批紧俏商品,并建立长期的良好供求关系,自愿将其自购的一辆北京现代轿车无偿交由公司使用,但没有办理变更权属登记。我父亲考虑自己上下班之需,也为给公司省一笔购车款,遂把该车开回家留作私用。不料,近日却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刑罚。请问,该车本是商场送给公司的,并且是以公司名义接收的,怎么会让我父亲一人承担刑事责任呢? 泰安律师: 本案涉及到一种新型的受贿形式。为有效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总结并规定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10种新形式的受贿行为。其第八条“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 (2)是否实际使用; (3)借用时间的长短; (4)有无归还的条件; (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本案中,你父亲的行为已经具备了该要件:商场的目的是要公司为其谋取利益,而你父亲能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商场谋取利益;商场无偿把轿车交由公司使用,而公司并无借用的合理事由;你父亲身为国有公司经理,是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你父亲将该车开回家私用,属实际使用人,且时间长,一直没有归还车辆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因此构成受贿罪。 结语 经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本案中您父亲的行为已经符合受贿罪的要件。商场无偿将轿车交由公司使用,而您父亲以个人名义将车辆带回家私用,且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这被认定为一种新型的受贿形式。根据相关规定,即使车辆是以公司名义接收的,您父亲作为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商场谋取利益,未归还车辆且时间较长,构成受贿罪。因此,法院判决您父亲承担刑事责任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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