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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宅基地如何审批
释义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具体流程:
    一、由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
    二、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镇政府进行初审,并负责调地工作:
    1、镇村建办意见;
    2、镇土地分所意见;
    四、镇政府分村定期定点张榜公布初审意见;
    五、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
    1、县规划局审核,确定规划选址意见,发批准文件;
    2、县土地局审核,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发批准文件;
    六、镇政府收取建房费用,核发《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七、建房户开工前报告镇政府,镇政府现场查验,敲桩定位,并实行建设全程管理;
    八、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
    九、镇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派人现场查验,按规定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退还建房同地保证金;
    十、建房户凭验收合格证,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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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2:4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