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宣城农村低保注销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宣城农村低保注销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低保对象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低保政策。 二、宣城农村低保注销登记受理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宣城农村低保注销登记受理常见问题 如果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低保政策,请到乡镇民政办申报注销; 低保对象死亡后,应及时到乡镇民政办申报注销,其低保资金自死亡之日下月停止发放; 个人主动申报注销的,到乡镇民政办申报,由乡镇民政办通过安徽省低保信息系统发起注销,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乡镇、村核查发现的,及时通过安徽省低保信息系统发起注销,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四、宣城残疾人证注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第二十六条建立残疾人证动态核查机制。批准残联定期对残疾人证进行审验核查,并受理实名举报。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批准残联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半年以上的,批准残联可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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