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的罚款可以存留一部分吗? |
释义 | 小玲开车出门旅游,因不熟悉当地交通,竟然跟着公共汽车走了公交专用通道,结果被交警开了张罚单。但小玲在外地,不知道怎么缴纳罚敷,她还觉得挺冤枉的,既没超速又没阻碍交通,于是就跟执勤交警协商,少开点罚款,自己当场就缴纳,交警还可以“挣个外快”。那么请问,在违规者缴纳罚款后,对于这些收缴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存留一部分吗? 税、利、费属于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其中公安交警收缴的罚款作为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将自己收缴的罚款留存一部分或者大部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同时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对于收缴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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