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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法律对强奸受害人的保护是否足够?
释义
    一、我国法律对强奸受害人的保护是否足够?
    我国法律对妇女性自主权利的保护,采用的是公法的形式,如刑法对强奸犯罪予以刑罚制裁,行政法对猥亵、流氓、侮辱等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但是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于贞操权这种民事权利恰恰没有规定民法的保护方法,没有规定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个很大的漏洞。强奸会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肉体和精神损害,这种损害显然要比单独侵害名誉权、肖像权严重得多,二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被强奸反而不能请求赔偿呢?在实务上,一方面,对于强奸罪、奸淫幼女罪、流氓罪等严重侵害他人贞操权的行为,均认其为严重的刑事犯罪,给予严厉的打击;另一方面,对于被害人人格上、精神上、经济上造成的损害,却不能给以任何民事救济一步长期损失,抚慰其精神创伤。这种立法实践、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相脱节的现状,是值得法学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以及立法机关重视的。给予被害人损害赔偿,其意义并不在于赔偿金本身,而在于对被害人价值、人格的尊重。
    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存在一个较大的误区:司法机关重视的只是如何利用被害人打击犯罪,被害人处于一种从属地位,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合法权益也常常被忽视。正如德国犯罪学家施耐德所言:对于受害者说来,与其说赔偿具有金钱方面的意义,不如说他们更重视赔偿是代表国家和社会的法庭以及犯罪本人承认他作为人的价值的表示。比起国家赔偿来,受害者更愿意得到犯罪的赔偿。他们倾向于要求犯罪赔偿,不想依赖国家的慈善捐助。受害者非常重视法庭宣布:作案人伤害了受害者,必须支付赔偿。他们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得到司法体系对自己的尊重和承认。对人的价值、人格的尊重,是对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美国一些学者的强调研究表明,强奸案中受害人往往存在着一种被称为沉默的强奸反应现象,即大多数受害者不愿举报,甚至不向包括母亲和丈夫在内的任何人提及此事。因此,大多数强奸犯罪时间被隐瞒起来,并未纳入警方统计之中。苏力教授在《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化》一文中分析了一个在农村发生的强奸私了案件。被害人为什么会选择私了,而不愿向司法机关举报?因为如果她请求严格执法,他可能失去很多未来的利益,或者准备承受许多成本,她不能不认真考虑到这些可能的后果。而另一方面,如果她选择私了,她不仅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他的名声,较少承担那些可能发生的后果风险,而且她及其家庭可以得到一笔赔偿。这比钱对一个不富裕的农民家庭来说,是不能轻视的。赋予强奸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明显增加被害人与犯罪人斗争的收益,鼓励被害人与强奸犯罪做斗争遏制强奸犯罪。试想,如果不但可以将犯罪人绳之于法而且还可以获得合理甚至巨额赔偿,那么,还有多少被害人会保持沉默?从另外一个角度说,这也是对被害人所遭受的诉讼伤害的必要补偿。其实强奸犯罪人拒绝向被害人赔偿是一种普遍现象。有一种观点认为,强奸犯在犯罪过程中运用了将犯罪中立化的技巧。根据这种观点,如果犯罪人承认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害并给予被害人赔偿就等于破坏了罪犯的自我形象。强奸是对于所有社会包括犯罪社会所接受的道德准则的违犯。作为侵犯这一道德准则的犯罪的结果,最烦心理上出现了不平衡,同时存在着要求重新恢复平衡的强烈压力。这就是为什么罪犯要采取中立化技巧的原因所在;他们否仍曾经伤害过被害人,拒绝向被害人赔偿,这样就不感到自己曾经违反过那项道德准则,而使心里平衡得以恢复。
    二、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一)尽快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法》;
    (二)有效的规范侵犯商业秘密的刑法;
    (三)对商业秘密的诉讼程序进行完善;
    (四)对于外国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法律规定;
    (五)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和促进人才流动的法律进行完善;
    (六)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应该和国际接轨;
    (七)在网络环境下,增加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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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0:4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