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母诉刘暖曦赔偿一案的法律分析 |
释义 | 基本案情:刘暖曦(原名刘鑫)是被害者江歌在日本留学时的同乡好友。2016年9月,刘暖曦因与其前男友陈世峰分手产生争执而向江歌求助,江歌便同意与其同住。2016年11月2日,陈世峰找到刘暖曦与江歌同住的公寓纠缠,江歌提议报警,但刘暖曦以合住公寓违反当地法律、不想把事情闹大为由拒绝报警,并请求在外上课的江歌回来帮助解围。江歌返回公寓劝离陈世峰后返回学校。期间,刘暖曦未将陈世峰继续纠缠恐吓的相关情况告知江歌。2016年11月2日23时许,刘暖曦因感觉害怕,通过微信要求江歌在地铁站等她一同回公寓。11月3日零时许,二人前后进入公寓,事先埋伏在二楼的陈世峰携刀冲至二楼与走在后面的江歌发生争执。走在前面的刘暖曦打开房门,先行入室并将门锁闭。陈世峰在门外,手捅江歌颈部十余刀,随后逃离现场。江歌因左颈总动脉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江歌母亲江秋莲与刘暖曦因江歌死亡原因等产生争议,江秋莲遂以生命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2022年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法院观点:1.刘暖曦与江歌双方形成一定的救助关系。刘暖曦与江歌为同在日本留学的好友,刘暖曦因与男友陈世峰发生感情纠葛遭到其纠缠滋扰,身陷困境的刘暖曦向江歌寻求帮助,江歌热心给予帮助,接纳刘暖曦与自己同住长达两个月,为其提供了安全的居所,并实施了劝解、救助和保护行为,双方在友情基础上形成了一定的救助关系,作为危险引入者和被救助者,刘暖曦对江歌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 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家门外而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重申,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 评析: 本案的焦点为:江的死亡结果与刘的行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要构成侵权,至少需要符合以下两点的要件:1.行为人的行为有过错;2.因为行为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了后果,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刘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 1. 刘在接到前男友的致命威胁后,没有向江歌进行危险提示,反而让其陪伴自己深陷危险,让江歌暴露在巨大潜在的危险之中。 2. 在江歌意识到有危险而提出报警时,刘为了自己的利益拒绝报警。 3. 在杀人犯持刀行凶时刘某某自己躲进江歌房中并将门反锁,罪犯强行入门不可;但是刘某某的这一行为却把江歌置之于杀人者屠刀之前,而且江歌也无法躲进自己家里,最后罪犯杀害江歌。 4. 前男友为什么会杀害案外人江歌呢,刘躲避在江住所,利用江成为了自己的挡箭牌,引导前男友对江产生了杀人的动机。 显然,刘的行为具有严重的过错。种种过错累计起来一步步要了江的生命,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言而明。试想,甲将疯狗引入了乙家中,疯狗咬了乙,难道甲不应当承担责任?更何况若甲反锁了门,导致乙无法躲避疯狗,最终被疯狗咬死。故,刘的过错越大承担的责任比例越多,根据判决数额来看,法院认定刘的责任比例在40%左右。 虽然赔偿金额与一个活生生的生命相比如此渺小,但是正义的判决一方面抚慰了家属的巨大伤痛,另一方面弘扬了社会道德。济危扶困,见义勇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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