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请赴香港,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一)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港澳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