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采购专用章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
释义 | 采购合同章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成立可以通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等方式完成。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在双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被对方接受,则合同成立。即使没有书面形式,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被对方接受,该合同仍然成立。 法律分析 采购合同章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在合同上盖章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拓展延伸 采购专用章的法律效力及适用范围如何界定? 采购专用章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和适用范围。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证明采购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方面。采购专用章的使用可以作为采购合同、采购文件等相关文件的有效证明,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然而,采购专用章的法律效力并非绝对,其适用范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界定。例如,采购专用章的法律效力可能受到采购合同的约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的影响。因此,在具体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以确定采购专用章的法律效力及适用范围。 结语 采购合同章的法律效力是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确定的。根据该条款,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即成立。即使在签署之前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并得到对方接受,该合同仍然有效。采购专用章作为证明采购行为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有效工具,在采购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然而,采购专用章的法律效力受到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因此,在使用采购专用章时,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保其法律效力的适用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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