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需签订多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释义 | 劳务派遣单位应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合同应明确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事项。派遣单位需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按月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应执行劳动标准,提供工作条件和保护,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及福利待遇,提供必要培训,进行正常工资调整。被派遣劳动者可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得再派遣劳动者到其他单位。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合同应明确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等信息。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应履行劳动标准、提供劳动条件和保护,告知工作要求和报酬,支付加班费和福利待遇,并进行必要的培训。被派遣劳动者可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符合特定情形,用工单位可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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