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保年限不够补缴的计算方法 |
释义 | 参保职工符合退(职)休条件办理退(职)休时,因基本医疗保险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需补缴费用的,以其退(职)休时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现行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和差额年限一次性补缴。其公式为: 一次性补缴额=本人退(职)休时的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差额月数。 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因单位欠缴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负担,补缴期间按规定予以补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补报。其它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其补缴费用由本人负担,不补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补报医疗费。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办理退(职)休手续时又未按规定补缴的,自动终止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冻结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退(职)休后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职期间只缴纳养老保险,退(职)休以后又要求补缴医疗保险费的,经审查后,从办理完补缴费用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前的个人医疗账户金不予补记,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审核确认、收缴工作。 新退(职)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需先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认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并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 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应按规定缴纳当年度大额医疗救助费,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足规定年限的,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当年缴费标准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足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对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因缴费年限不足暂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也可以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自补足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其中:单位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单位参保缴费模式和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办理;个人参保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个人参保规定的当年缴费基数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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