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中对嫌疑人判刑的,一般需要半年或者更久,具体的还是要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 案件在立案侦查期间,按照规定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在审查起诉期间,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则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嫌疑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法定情形之一的案件,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如果因为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则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