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本条理解与记忆方法: 1、分红基本原则: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比例 2、新增资本基本原则: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比例 3、但书条款,逾越以上原则,注意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以上比例。 本条但书部分,在实务中是纠纷的争议焦点,也是解决纠纷的审查关键。 公司治理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前期未雨绸缪优于后期亡羊补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