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撤回执行委托评估的申请 |
释义 | 如何撤回执行委托评估的申请 《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评估拍卖的中止、暂缓及撤回]评估、拍卖过程中,因法定事由需中止、暂缓执行或需撤回委托的,执行局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司技室,司技室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评估、拍卖机构。 如何撤销司法鉴定意见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均未对这个问题进行阐明和指导。作为司法鉴定的主管部门,司法部2007年出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也只是对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的实施和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作了规定,对此问题也没有作出明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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