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防范信贷资金被挪用的措施 |
释义 | (一)赋予银行监控信贷资金的权利和手段。如在贷款合同中约定银行有更多的监督权利,使其不仅能对贷款资金在本行账户的使用进行检查,而且有权检查借款人的会计账册,跟踪监控信贷资金实际去向。 (二)加大对银行和借款人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监管部门应对不按规定监督贷款用途致使贷款被挪用的商业银行及其高管给予严肃处理;对恶意挪用贷款的企业,贷款行应立即收回贷款并给予罚款,同时监管部门要监督其他商业银行也必须收回该企业的贷款,以创造银行之间公平竞争的环境,并且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记录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的不良行为,降低其信用等级,促进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三)银行应强化风险意识,坚持审慎经营原则。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加强贷后检查工作,严密防范信贷资金被挪用所产生的贷款回收风险,对因贷款检查不力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并最终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银行应严肃追究信贷人员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银行应改进和完善信贷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如对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要进行细化,在合同中明确贷款的具体用途,使贷款的发放和管理更加科学,更加有利于监管。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指的是什么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发放贷款是中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为了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如要求作为贷款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发放贷款;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对担保的可靠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等等。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违法发放贷款罪仍属于过失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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