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方借钱不还,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只有借条的话其实可以证明存在借款关系。但是,如果借款人抗辩已经还清欠款,并且提供了足以反驳的证据,法院为做出正确判决,出借人只有借条的话就要其他证据佐证。所以,特殊情况下,只有借条的话并不一定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出借人还是要找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的。具体而言,出借人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双方的电话录音,如在电话里提到还钱的事,并且对方承认了借钱的事实;双方的手机短信,如短信内容里提到还钱的事,看对方回复里有没有承认借钱的事;到银行调取当时提款的凭证或者是转账的凭证等;找当时在场的人作证。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