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是否允许车辆出入,确实是物业要管理的范围,但是物业公司的一切行为都要得到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物业人员单方作出的行为当然无效。本案中的公共硬地、公共绿地都是广大业主的共同财产,业主拥有者共同的所有权,物业公司无权单方私分、侵占公共财产,更无权强制出租。业主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共同管理小区的各项公共事务。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