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申请劳动仲裁后,从受理投诉到问题解决通常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七条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