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通知签字领钱一般30日内会到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款到账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查批准。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领取程序如下: 1、先找到案子的执行法官,他会给一张领取执行款的单据,法官在上面签字; 2、拿着单据到法院财务室,财务室工作人员会给一张现金支票,签字即可。执行单据交还给执行法官; 3、凭支票到银行取现。 法院领取执行款所需材料如下: 1、生效的法律文书、立案审批表; 2、款项到账的相关证明; 3、申请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收的,应当向法院出具特别; 4、授权委托书; 5、已扣缴或应当扣缴的票据或说明; 6、财务部门支付执行款时,应当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审核。 综上所述,执行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查批准。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 (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三)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 (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