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前罪漏判后又犯新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一、前罪漏判后又犯新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采取漏罪在先,新罪在后的顺序进行两次数罪并罚。即对漏判之罪和新犯之罪分别定罪量刑;接着,按先并后减的方法将对漏罪所判刑罚与前一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最后,依先减后并方法,将对新罪所判刑罚与前罪(包括原判之罪与漏罪)没有执行的刑罚进进行并罚,决定最后应当执行的刑罚。 二、减刑后又犯新罪的处罚是怎样的 要看是不是构成累犯,如果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不构成累犯,就应当正常量刑。《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具体而言,这种情形因再犯的新罪发生在不同的时间段而对减刑裁定效力有不同的影响:如果是减刑之后再牙巳新罪的,因为这种情况属新罪是于减刑裁定正确适用的情况下发生的,该新罪对此前的减刑裁定效力不发生影响,故此时应当将对新罪所判刑罚与经减刑之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或尚需执行的刑罚)依刑法71条的规定,实行并罚。这种情况下如果将再犯之罪的刑罚与减刑之前的刑罚合并处罚,则不仅违背刑法关于减刑适用实质性条件的规定,也会因错误地确定并罚的数罪关系而导致违反数罪并罚的规定。 另一种情况是减刑之前再犯新罪的,即在减刑之后发现减刑之前有漏判的新罪的,由于这种情况下犯罪是在减刑适用之前的刑罚执行期间发生的,完全可能使人对减刑适用的根本性条件或实质性条件产生质疑,从而影响减刑裁定的法律效力,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有学者认为此种情况下首先应按法定程序撤销减刑裁定,其次将再犯之罪与原判决减刑之前的刑罚(即原判之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依刑法第7l条的规定实行并罚。 我们国家如果在前罪的基础上,又发现了新的罪名的话,那么也是采取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只不过是漏罪再掀,新罪在后,对于漏判的罪行和新犯的罪行,进行分别定罪处罚,然后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来进行,数罪并罚,除此之外也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了一下减刑期间犯新罪的处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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