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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前配偶能否要求获取孩子的抚养权?
释义
    本文讲述了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离婚并不可怕,但需要证明自己能够为孩子提供有利于日后身心健康的抚养。同时,需要了解如果自己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抚养孩子,那么孩子的抚养权很可能会归男方。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因素时,要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原则,同时考虑其他因素,如物质类因素和精神类因素。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但仍会享有探视权。
    法律分析
    离婚并不可怕,但需要证明自己能够为孩子提供有利于日后身心健康的抚养。不过,与此同时需要了解,如果自己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抚养孩子,那么在一般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很可能会归男方。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判给母亲抚养;
    2、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判给母亲抚养;
    3、自幼由祖父母看护的,原则上判给父亲抚养;自幼由外祖父母看护的,原则上判给母亲抚养;
    4、哪一方收入多,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上把孩子判给谁抚养;
    5、一方如果有过错或家庭暴力倾向,原则上不把孩子判给这一方抚养;
    6、一方有不可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无法自理的疾病,不适合抚养孩子,原则上不能把孩子判给这一方;
    7、八周岁以上的孩子,要征求孩子意见,原则上按孩子的愿望判决。
    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一、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因素包括什么?
    1、子女利益最大原则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决定性因素
    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由此可见,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无疑是人民法院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首要原则,同时也是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
    2、其他因素
    其他因素中主要包括两大类因素,即物质类因素和精神类因素。
    首先,物质类因素。主要包括: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离婚后双方的居住环境、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时间较长等。
    其次,精神类因素。主要包括:父母双方的道德品质、对子女的责任心、有无不良生活习惯以及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
    结语
    离婚并不可怕,但需要证明自己能够为孩子提供有利于日后身心健康的抚养。同时,需要了解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因素,包括子女的利益最大原则、物质类因素和精神类因素等。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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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4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