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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的交房义务不仅局限于交钥匙
释义
    案情简介
    罗某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及办证日期。在交房日的前几天,开发公司找到罗某,要求罗某出具一份同意书,言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配合办理相关交房工作,以便按期办理相关产证等手续”。过了约定交房日的两个月后,开发公司仍没有通知罗某收房,罗某着急装修入住,再也等不下去了,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公司交房并承担逾期交房、办证的违约责任。而开发公司以已经把新房钥匙交给罗某为由抗辩。
    法院审理
    罗某签的同意书内容并不包含开发公司无须书面通知罗某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意思表示,只是罗某表示愿意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配合开发公司办理相关交房工作,并没有免除开发公司书面通知及签署交接单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规定了商品房交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商品房交付条件既应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也应当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罗某领取钥匙等物料,只是表明开发公司履行了交钥匙这一项义务,但开发公司并没有履行出示证明文件、签署房屋交接单、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其他义务,所以可以认定开发公司没有按照约定交房,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交付房屋。
    律师观点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商的交房义务不仅局限于交钥匙,还需要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等。超过了约定交房时间却仍没有得到房屋,除非和开发商另行约定,否则都是可以主张违约并取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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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2:3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