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公证需要注意哪些? |
释义 | 共有财产分割要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出售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不宜分割或分割后价值损失的财产要采取折价或补偿处理。共有人死亡或下落不明时,要考虑法定继承人和保留应得份额。共有财产有债务时要明确各自承担份额和偿还方式。分割时要考虑各共有人的贡献和需要,对老弱病残者和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放弃财产要向公证机构提交声明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要明确时间。 法律分析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或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7、分割财产时应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及其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时,应给老弱病残者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应给无过错责任者适当照顾。 8、放弃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权利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的声明书。 9、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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