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诸暨离婚律师:收养解除后的费用承担问题 |
释义 | 诸暨离婚律师 民法典: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   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诸暨离婚律师解读: 如果收养关系解除的,则会有一引起诸如赔偿问题出现,亟待解决。对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生活费可以参考当地的经济水平,考虑成年子女的生活情况,由法院依法确定。如果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补偿的抚养费,可以按实计算,并根据实际情况,则法院决定相应的数额。 如果由生父母提出的,则要视解除的情形,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补偿的费用,可以由法院依法按照双方的经济情况,抚养的情况,等,视情作出补偿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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