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举例 |
释义 | 例如: 甲取得一张汇票,但是由于粗心,没有看到汇票上的金额的大小写数字不相符,或者是票据上的日期(不得更改的事项)有明显的更改、涂改等等,则甲就不能够享有票据权利。因为票据的形式是十分重要的,一旦形式要件缺乏,则票据将导致无效。 依然是甲取得了一张票据,这张票据票面经过审查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实际上是虚构贸易关系开出的,甲在审查时并未发现,这种情况下甲的票据权利不受影响。 一、一般来说,所谓的”重大过失“包括两种: 1.实质上的重大过失,也就是怀疑或者能够确定之前的持票人没有票据处分权而未尽注意,例如明知道对方通过不法手段取得票据,但是仍然接受票据转让。 2.形式上的重大过失,是指应尽注意审查票据形式而未尽审查义务,例如票据绝对记载事项记载不完全,但是没有注意审查,未发现这一问题而受让票据。 实质上的重大过失,往往涉及到商务纠纷甚至刑事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比较难以把握。 二、《票据法》中规定的形式上的重大过失,只针对票据形式要件应尽审查注意义务的情形。一般来说,只要对以下情形尽到审查义务,基本就能规避形式上的重大过失: 1.取得出票时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完全,应属无效的票据。 2.取得更改不得更改事项,应属无效的票据。 3. 取得票据金额记载不合规则,应属无效的票据。 4.取得出票人签章不合规则,应属无效的票据。 5.取得出票人明确记载禁止转让文句,背书人又将其转让的票据。 6.取得背书人签章不合规则或记载有害背书事项的票据。 7.取得期后背书转让的票据。 8.以空白背书取得票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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