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法,保险公司有权在合同签订前或者在保险期间进行健康检查,并要求投保人提供健康证明。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或解除合同。但是,如果投保人已经在购买重疾险时将高血压情况告知保险公司并得到承认,并且已经控制好了高血压,保险公司要求额外健康检查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违约。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约定,在保险合同签订前或者在保险期间,要求投保人进行身体检查。 2. 《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投保人已如实告知保险标的有关情况的,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投保人已经如实告知并控制好了高血压,保险公司要求额外健康检查就可能构成违约行为,投保人可以据此进行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