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同居关系财产怎样处理 |
释义 | 如今一些男女在确定关系后会同居,等到同居后双方感情发生变化,无法继续维持同居关系的,就会解除同居关系。由于同居期间双方财产发生混合,难以区分,但解除关系时要进行分割,此时,首先要区分同居财产。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的工资和奖金; 2、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入; 3、双方知识产权的收入; 4、双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是,属于上述范围的财产不一定是同居财产。作为同居财产,应具备以下条件:1。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因此,同居前和解除同居关系后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同居财产,不能分割。 二、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实际上,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并非全部共同所有,如约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则不属于共同财产。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财产,即属于同居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可以进行分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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