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犯罪养老保险怎么办 |
释义 | 一、职务犯罪养老保险怎么办 犯罪人员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入狱的,停止缴纳养老保险,入狱之前的视同缴费不再计算,实际缴费可以计算,出狱之后继续缴费,入狱之前的实际缴费和出狱之后的实际缴费合并计算,达到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可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对于判处缓刑的,可以照常缴纳养老保险。对于已经领取退休养老金的,入狱的,不再发给养老金,出狱之后继续领取,可以参加今后的调整,对于缓刑的,可以照常领取养老金,但是不参加养老金调整,缓刑期满恢复调整。国家公务员如果因为犯罪而被羁押(如最终被证明无罪,可事后补发所停发退休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但是应发放生活费。 二、犯罪人员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1、关于是否保留职工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按记帐利率计息;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个人帐户储存额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2、关于补缴问题职工被判刑或劳教,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释放,"中人"缴费年限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按第35条规定处理;"中人"缴费年限不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关于待遇问题职工退休后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劳教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或劳教期满后的基本养老金按服刑、劳教前的标准发放,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未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缓刑期间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4、关于缴费年限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开除或判刑前原单位和个人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实际缴费的,其重新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可同开除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开除或判刑前未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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