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
释义 | 1、遗嘱的“明示”撤销与变更。包括两种方式:①遗嘱人另立新的遗嘱,并在新的遗嘱中声明撤销或者变更原来所立遗嘱(需要注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撤销或者变更必须以公证遗嘱为之)。②遗嘱人在遗嘱中注明废弃意思。2.遗嘱的“默示”撤销与变更。包括三种方式:①遗嘱人前后订立数份遗嘱,且前后的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应当以在后的遗嘱为准,与在后遗嘱相抵触的在前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变更(同样,公证遗嘱的撤销或者变更必须以公证遗嘱为之)。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③遗嘱人故意破毁或者涂销遗嘱,遗嘱视为被撤销。遗嘱人故意破毁、涂销、废弃遗嘱的部分内容的,遗嘱视为被变更(需要注意的是:遗嘱人故意破毁自己保存的“公证遗嘱”的,不发生公正遗嘱被撤销或变更的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的撤销、变更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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