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正反两面均复印)(非本人亲自办理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一份,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或“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现房合同可不提供) 4、全额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房屋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