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比较 |
释义 |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特性上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准备履行义务的一方不至于在履行后不能得到对待履行。事实上,两者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目的不同。留置权以担保合同债务履行为目的。留置权是债权未受偿前,留置对方财产,目的在于经过约定期限以后,债务人仍不支付其应付款项时,可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是以变卖该财产的款项优先受偿。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和行使主要在于促使双方同时履行,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2)性质不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合同债务而由法律规定的权利。留置权人可以按照留置的债务人的财产价值优先受偿,而同时履行抗辩权为对抗权,不具有物权性质,它只能对抗双务合同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义务,所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产生优先受偿的问题。 (3)根据不同。留置权的发生必须是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也就是说,在留置权发生时,一方已占有对方的财产。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根据是双务合同在债务履行上的牵连性,在对方未履行给付义务时,才可行使抗辩权。因此在抗辩权发生时一方是不可能占有对方的财产的。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表明,不可以将法律关于留置权的制度简单地适用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本案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既可以选择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也可以选择行使留置权。本案被告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则被告的抗辩是站在你与则我与的立场上,希望双方同时进行对待给付的履行,此时本案理应如此处理:判决双方同时履行。在本案中,原告表示不愿付款,而被告选择行使的是留置权,这种情形下被告实际上行使的是第一个层次意义上的留置权(上文已有详述),那么法院不能置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及被告的法定权益不顾单方面判决双方同时履行,正确的裁判应当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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