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显名股东,又称名义股东,是指登记在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上,但实际为他人代持相应股份的人。 尽管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通常都会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约定双方就股权代持事宜的权利义务。然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股权代持协议》只能约束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不能对抗公司和善意第三人。 显名股东具体执行过程中也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法律风险,以下先介绍前两点: 1、在公司发起设立的过程中,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该股东承担责任;若公司设立失败,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全体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向公司认缴的出资,若隐名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显名股东可能存在需要代隐名股东承担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及对其他出资人的违约责任。若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其他发起人未足额出资的,显名股东还有可能为其他发起人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