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诉讼程序的内容有: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副本等相关证据,由法院审查; 2、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否则退回; 3、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庭前调解; 5、调解不成,双方辩论说明提交的证据和事实; 6、法院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