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进行审查 |
释义 | 无论当事人是否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提出主张或抗辩,人民法院都应当主动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并在判决书中明确载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是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首要审查的内容。即使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与效力未产生争议,人民法院也应当就合同的性质与效力进行强制审查,不受当事人请求的影响。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要件 1、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也就是要具备《民法典》规定的“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且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履行的程序。这一条件是建设工程合同所特有的条件。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到国计民生而且一般投资规模较大,所以国家对建设行为予以更多的关注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来进行约束和规范。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无效。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5、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比较典型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个体施工队伍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违法承揽建设工程的; (2)施工单位冒用、盗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的; (4)非建筑施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对外承揽建设工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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