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昌律师:因法定原因而致收养关系的解除之规定 |
释义 | 新昌律师 民法典: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   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昌律师解读: 收养关系成立后,为了保护未成年的被收养人,该条规定: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对于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如果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则还应当征得被收养人同意。 对于因此而解除的,则单靠双方协商,可能还不足以解决双方的争议。 对于符合相关条件,如: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这时,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在这里,可能会涉及到因相应的虐待、遗弃等行为而致治安管理、甚至是刑事犯罪的行为,送养人等相关人也可以报警,由公安处理。 因不履行抚养义务而致解除收养关系的,可能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的责任,则双方很难和平解决。对此,提起民事诉讼,实是不错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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