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假释的刑诉法条文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关于假释的刑诉法条文规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需抄送人民检察院,后者可提出书面意见。如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在20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法律分析 关于假释的刑诉法条文的规定是: 1.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的,应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2.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拓展延伸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假释的规定及程序 《刑事诉讼法》对假释的规定及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该法,假释是指对已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经过特定的程序和条件,提前解除其服刑,让其在特定条件下继续社会生活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具体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决定和执行等环节。申请假释的罪犯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服刑期限、行为表现等。相关机关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罪犯的情况作出决定。一旦获得假释,罪犯需遵守一系列的规定和限制,如居住地限制、就业要求等。假释的目的是通过社会化的方式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实现其改造和再教育的目标。 结语 《刑事诉讼法》对假释的规定及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假释是指对已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特定条件下提前解除服刑,让其继续社会生活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申请假释需符合条件,经审查决定后,罪犯需遵守一系列规定和限制。假释的目的是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实现改造和再教育的目标。执行机关需向法院报请建议书,并抄送检察院,后者可提出意见。如检察院认为裁定不当,可提出纠正意见。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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