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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监管机构概览
释义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国务院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明确了具备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能的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
    法律分析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建立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备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第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拓展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监管机构职责与法律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监管机构负责确保国内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框架,这些机构承担着监督、调查和处罚的职责。他们制定和执行反洗钱政策,监督金融机构的合规性,并与国际合作机构合作,共同打击跨境洗钱行为。此外,他们还负责收集和分析可疑交易信息,开展调查并采取适当的行动。这些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确保国家金融系统的健康运行,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
    结语
    通过建立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等机构具备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能,负责确保国内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他们制定和执行反洗钱政策,监督金融机构的合规性,并与国际合作机构合作,共同打击跨境洗钱行为。这些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确保国家金融系统的健康运行,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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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6:24:14